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首页 机构设置 法规制度 政务公开 综合要闻 扫黄打非 市场监管 执法动态 信息交流 表彰奖励 图片新闻 机关建设 文件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文件通知>>正文
28365356体育在线关于印发《临沂市推广文化市场随机抽查规范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2-24 11:20  

各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体育旅游局、临港经济开发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蒙山管委会文化体育办公室,市局机关各科室、文化市场稽查支队:

现将《临沂市推广文化市场随机抽查规范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28365356体育在线

2016年2月24日

临沂市推广文化市场随机抽查

规范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主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有关规定精神,不断创新全市文化市场管理方式,规范文化市场执法行为,营造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的文化市场环境,根据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安排,结合我市文化市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推广文化市场随机抽查,建立符合我市文化市场特点的日常巡查与随机抽查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严格履行文化市场法定监管职责,公开文化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适当设定随机抽查工作重点市场领域,开展“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文化市场监管效能,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文化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文化市场所需的文化市场检查事项,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各县区文化市场执法机构依据文化市场法律法规规章,参考市局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后),结合执法权限,制定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通过本级政府、本部门或上级部门政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社会监督和文化经营单位自查。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要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名录库和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每次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取的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文化部将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双随机”名录库,建成后市、县区文化市场执法机构依托平台实施随机抽查工作。

(三)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临沂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本县区的裁量权基准,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严重违法违规,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的,要加入文化市场经营单位黑名单。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星级创建管理体系,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并纳入场所星级创建和评定管理体系。对抽查中发现严重违规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及时向同级发展改革、公安、财政、金融、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及行业协会通报,实现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加强文化市场信用监管,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及时通过本级政府、本部门或上级部门政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时间进度

(一)准备阶段。2016年3月15日前,市、县区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制定本部门文化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对外公布,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具体实施随机抽查工作。

(二)启动阶段。2016年3月15日至6月30日,市、县区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启动随机抽查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6年11月底前,各县区文化市场执法机构总结评估启动阶段的经验和问题,上报市局。市局将对全市的随机抽查工作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报告,上报省文化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文化市场执法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文化市场领域随机抽查工作。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部门和执法人员,切实做好本单位随机抽查工作,并积极配合跨部门随机抽查工作。将随机抽查工作列为“文化市场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社会宣传和执法人员培训。在文化市场法制宣传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工作中,将随机抽查工作列为重点法制宣传内容和培训内容,争取市场主体对随机抽查工作的认知和支持,提高综合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严格落实执法责任。

(二)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我市文化市场状况、市场秩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实际情况等,合理确定各门类文化市场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月不低于2次。同时结合文化市场监管实际,在寒暑假、重大节假日、违规行为高发时段和多发地区等,提高抽查频次。根据文化经营单位信用情况确定抽查几率,对投诉举报多、违法经营行为多发、评定星级低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提高抽中几率。

(三)对不同类别文化经营单位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对互联网文化、网络游戏等非实体场所文化类经营单位,要加强网上巡查,提高随机抽查频次;对歌舞娱乐、游戏游艺、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影放映、出版物发行等场所人员密集、流动频繁、安全生产事故易发的实体场所类文化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的规定,加强日常检查,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在保证日常巡查频次、市场秩序规范的基础上,积极推行随机抽查。

(四)科学处理随机抽查和日常监管的关系。随机抽查不能代替日常执法巡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集中治理检查。不得以实施随机抽查为名,削弱文化市场监管工作力度。所有随机抽查必须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进行。对于日常执法巡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集中治理检查等执法检查工作,可推行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的检查方式,严格公正开展执法检查。

附件:临沂市文化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

临沂市文化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娱乐场所

抽查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抽查主体:市、县区文化市场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二、艺术品

抽查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抽查主体:市、县区文化市场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不能证明经营的艺术品的合法来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抽查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抽查主体:市、县区文化市场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四、互联网文化

抽查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抽查主体:市、县区文化市场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营型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五、网络游戏

抽查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抽查主体:市、县区文化市场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要求重新申报;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禁止内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存在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六、营业性演出

抽查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抽查主体:市、县区文化市场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

(一)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活动未经批准出售门票;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不真实、合法,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演出名称与报批材料不一致,冠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或者“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营业性演出时间、地点、场次、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与报批材料不一致;营业性演出中有假唱现象;因非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现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或参加未经批准举办的营业性演出;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演出节目含违反国家规定的内容;演出过程中,非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演员退出演出;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作为演出举办单位时,未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未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未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未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未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施状况,未及时维护、更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未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出场所未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未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不能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出经纪人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七、印刷、发行企业

抽查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抽查主体:市、县区文化市场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

(一)印刷复制企业。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变更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印刷业经营者印刷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没有建立承印验证等制度;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音像制品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复制音像制品;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音像制品;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按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主要事项,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规定的内容;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送交样本;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出版物市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违反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应按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八、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抽查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抽查主体:市、县区文化市场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编印含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未按照规定送交样本;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九、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抽查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抽查主体:市、县区文化市场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未派专人管理设施,其授权协议、实收节目、与《许可证》载明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等不完全一致,接收设施不符合要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十、电影放映单位

抽查依据:《电影管理条例》

抽查主体:市、县区文化市场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影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28365356体育在线 2016年2月25日印发

(共印6份)

关闭窗口

28365356体育在线主办 市政府网站群技术支持 电话:0539-8314690 鲁ICP备05026973号
已有 访问过